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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

導讀 損失補償原則雖然是保險的一項基本原則,但在保險實務中有一些例外情況。 (一)定值保險

損失補償原則雖然是保險的一項基本原則,但在保險實務中有一些例外情況。 (一)定值保險 所謂定值保險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以此確定為保險金額。當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人不論保險標的損失當時的市價如何,全部損失一律按保險金額賠付,部分損失則按該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比例賠付。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出現(xiàn)保險賠款超過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的情況,因此,定值保險是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 (二)重置成本保險 所謂重置成本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重置或重建保險標的所需費用或成本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一般財產(chǎn)保險是按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投保,發(fā)生損失時,按實際損失賠付,使受損的財產(chǎn)恢復到原來的狀態(tài),由此恢復被保險人失去的經(jīng)濟利益。但是,由于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等因素,有些財產(chǎn)(如建筑物或機器設備)即使按實際價值足額投保,當財產(chǎn)受損后,保險賠款也不足以進行重置或重建。為了滿足被保險人對受損的財產(chǎn)進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險人允許投保人按超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重置或重建價值投保,發(fā)生損失時,按重置費用或成本賠付。這樣就可能出現(xiàn)保險賠款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的情況,所以,重置成本保險也是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 保險合同通常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有義務積極搶救保險標的,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被保險人搶救保險標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例如我國《保險法》第42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shù)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這樣保險人實際上承擔了兩個保險金額的補償責任,顯然擴展了損失補償?shù)姆秶c度,這也是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這主要是為了鼓勵被保險人積極搶救保險標的,減少社會財富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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