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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稱因您沒按照約定方式治病故不予賠償 法院判決

導讀 近段時間,有一位網(wǎng)友聲稱自己買了保險以后生病,卻因為沒有選擇合同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治療,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理賠,遇到這種情況究竟應該如何去做?事情的原由是在2020年=

近段時間,有一位網(wǎng)友聲稱自己買了保險以后生病,卻因為沒有選擇合同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治療,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理賠,遇到這種情況究竟應該如何去做?事情的原由是在2020年,單先生連續(xù)通過線上的方式投保了某個保險公司的百萬醫(yī)療保險約定對主動脈瘤在內(nèi)的100種特定疾病最高賠償為200萬元,在2021年的6月份,單先生就被診斷為腹主動脈瘤,在住院的時候進行了該手術,這個手術并非是開胸或者開腹來實施,僅僅是在右側(cè)腹股溝切口,是創(chuàng)傷更小,愈后更好的一種微創(chuàng)手術,在出院以后,單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公司卻以本次手術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手術方式為理由來拒絕理賠,隨后,單先生將該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
 
保險公司在法庭上面進行辯論,尚先生投保的保險當中載明的主動脈手術定義為實際實施了開胸或者說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并存主動脈血管的手術,而賽先生本人做的手術并非是這種治療方式,所以根本就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理賠條件,所以保險公司不能夠進行理賠。
 
根據(jù)法院的判決認為保險責任范疇的嚴重疾病概念是對疾病嚴重程度的描述和解釋,其次,合同里面規(guī)定的手術方式是對疾病治療方式的一種限制,排除了被保險人享有對疾病治療方式的選擇權,而單先生選用的這一種方式是擁有更好的治好的概率的,所以人以限定治療方式來限制善先生獲得理賠的權利,免除自己的保險責任,根據(jù)我們國家的保險法規(guī)定,這條條款是無效的,保險公司最終應該向單先生支付理賠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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