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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辦法細則(房屋登記管理條例詳細版)

導讀 大家好,小體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房屋登記辦法細則,房屋登記管理條例詳細版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第一條為

大家好,小體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房屋登記辦法細則,房屋登記管理條例詳細版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房屋登記行為,依法維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2、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登記和管理。

3、 本細則所稱房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特定空間。

4、 本細則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將房屋權利和其他依法應當記載的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的行為。

5、 第三條房屋權屬的取得、轉移、變更、抵押、滅失和終止,應當進行登記。

6、 第四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屋登記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

7、 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產、建設)或者房屋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8、 第五條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qū)域內統(tǒng)一的房屋登記簿及相關登記文本和表格;登記簿、房屋檔案及相關證書、文本、表格應當統(tǒng)一規(guī)范填寫和管理。

9、 第六條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依據,由當?shù)厝嗣裾怯洐C關管理。

10、 755-79000對于實施前已經登記的房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利用已登記的房屋檔案建立房屋登記簿。

11、 所有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簿的內容有錯誤或者異議的,可以要求更正。

12、 第七條從事房屋登記審核的人員應當接受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tǒng)一專業(yè)培訓,取得房屋登記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

13、 第八條共有人因下落不明無法共同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通過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蹤、死亡等法定程序確定房屋代管人或者繼承人,由代管人或者繼承人與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登記。

14、 第九條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登記。

15、 第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申請房屋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委托人證明和監(jiān)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16、 被監(jiān)護人的房屋申請轉讓或者抵押登記時,監(jiān)護人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書面保證,證明該房屋轉讓、抵押的目的是為了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

17、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jiān)護人的相關信息附在登記簿上。

18、 第十一條境外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公證或者認證。

19、 房屋登記申請人提供的原件為外文的,應當提供有資質或者公正的翻譯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20、 申請人提供的注冊材料中包括港、澳、臺及外國機構或者其他境外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的,應當依法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21、 申請人申請?zhí)幏值怯浀?,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過公證。

22、 第十三條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代理人除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身份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受托人身份證明。

23、 第十四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申請人的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經申請人簽字后,與申請材料一并歸檔。

24、 申請人對房屋登記事項查詢內容和查詢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25、 申請人拒絕接受登記機構查詢或者拒絕簽字確認查詢結果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26、 第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實地檢查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申請人不配合,導致無法完成查驗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記錄,可以據此駁回房屋登記。

27、 房屋登記的證明文件與現(xiàn)場檢查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受理登記。

28、 第十六條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出具書面受理憑證。在房屋登記機構將登記申請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29、 撤回注冊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共同申請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撤回登記;對于代理人,代理人應當根據撤回申請的授權提交撤回注冊申請。

30、 申請人撤回注冊申請的,已繳納的注冊費不予退還。

31、 第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認為有必要對房屋登記事項進行公告的,應當在房屋申請登記所在地的顯著位置張貼公告或者在房屋所在地的主要報紙上刊登公告,也可以在登記機構網站等公共媒體上發(fā)布公告。

32、 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的公告,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公室的公告欄上公告登記事項。

33、 公告期限根據不同類型的房屋登記情況確定,一般為自公告之日起10至30日。具體時限由設區(qū)的市、縣(市)確定。

34、 第十八條公告期內,利害關系人認為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異議登記。

35、 第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公告內容及相關資料歸檔,并將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36、 第二十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在政府網站和房屋登記機構便于申請人知曉的地方公示房屋登記材料清單和申請程序。

37、 第二十一條辦理共有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向每個共有人出具權屬證明復印件。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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