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消息-首例!承包地里挖西周編鐘倒賣 被判刑并罰金】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檢察院訴陳某旺可移動文物保護公益訴訟案,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陳某旺承擔文物修復費用10萬元及專家評估費用,并在全國性媒體刊登公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據(jù)了解,該案是全國首例可移動文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對促進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普及文物保護知識具有積極意義。
九江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0月,被告陳某旺在湖北省陽新縣某村自家承包的山地中拾撿到一件青銅器,帶回家后通過村民手機查詢得知是古代青銅編甬鐘,具有很高的價值,且編甬鐘都是成批出現(xiàn)。次日上午,陳某旺攜帶鋤頭到拾撿編甬鐘的承包地里進行挖掘,先后共挖出八件編鐘,其中三件編鐘因挖掘受損。2021年5月,陳某旺在非法倒賣青銅編鐘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2021年12月,陳某旺因倒賣文物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經(jīng)鑒定,上述九件青銅編甬鐘屬于出土文物,年代約在西周晚期,保存基本完好,少量青銅枚有殘斷破損,多數(shù)可以定為二級文物,青銅枚有斷裂現(xiàn)象的文物可以定為三級,整體為國家二級文物。綜合考慮被損壞文物等級、損壞程度、文物價值及修復所需材料、工藝等因素,經(jīng)專家組估算,文物修復費用約10萬元。九江市人民檢察院為此支出專家評估費用4000元。
九江中院審理后認為,文物作為歷史的物質(zhì)遺存,所具有的歷史價值、科研價值和藝術價值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資源。被告陳某旺私自挖掘并造成文物損壞,其行為侵犯的是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陳某旺因犯倒賣文物罪目前正在服刑,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宣判后,陳某旺表示服判不上訴,并對因私自挖掘造成編甬鐘損壞的行為表示后悔,向社會公眾表示誠懇的道歉。
來源:人民法院報
圖片:九江中院 | 記者:胡佳佳 通訊員:馮曄 朱凌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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