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消息-沖上熱搜!濟南九旬老太“借房”給重孫上學,孫子拒還,網(wǎng)友評論亮了】
今天,一則老人借房給重孫上學孫子拒還的真實案例
沖上熱搜,引發(fā)關注
為了重孫上學,
濟南一九旬老太
將房屋過戶給孫子和孫媳婦,
二人承諾給孩子辦完入學后就將房子返還,
但是后來卻一直不配合轉移登記房產(chǎn),
近日,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該案。
基本案情
沈奶奶與方爺爺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方貴,一女方琴,方爺爺于2010年去世。2016年,沈奶奶與方爺爺共有的房屋拆遷,分給沈奶奶安置房屋一套,安置協(xié)議記載被拆遷人為沈奶奶。2020年,沈奶奶作為贈與人,方杰(方貴之子)、秦琦(方杰之妻)作為受贈人,雙方在不動產(chǎn)登記部門,簽訂《贈與合同》一份,載明沈奶奶將案涉安置房屋贈與方杰、秦琦二人,并將案涉房屋登記在該二人名下?,F(xiàn)沈奶奶將二人訴至法院,主張當初過戶房子是為了配合二人的孩子小方(沈奶奶重孫)上學,并非將房子贈與二人,二人也承諾給孩子辦完入學就將房子還給沈奶奶,但后來一直不配合轉移登記房產(chǎn),故請求法院判令雙方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被告協(xié)助原告將案涉房屋轉移登記至原告名下。
兩被告共同辯稱,自己一直在照顧原告,原告贈與房產(chǎn)是因為希望二人繼續(xù)照顧她,并非因為孩子上學,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真實有效。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之間的《贈與合同》是否真實有效?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贈與合同雖是無償合同,但此種無償往往基于受贈人對贈與人在感情、生活等方面照料的付出,尤其是涉及房屋等經(jīng)濟價值較大且對贈與人具有生活保障作用的不動產(chǎn),財產(chǎn)所有權人更會基于一定的目的作出贈與決定。綜合該案查明的事實,法院認為,沈奶奶與兩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贈與合同關系。理由如下:
第一,沈奶奶的贈與動機欠缺。雖然兩被告系沈奶奶之孫及孫媳婦,但二人并不與沈奶奶共同居住,未能提交對沈奶奶進行撫養(yǎng)照料的證據(jù);
第二,有證據(jù)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目的僅為兩被告子女入學,而非真正的贈與。沈奶奶及其子女,包含方杰的父母均對此出具證人證言,方杰父母作為其至親,所作陳述具有較高可信度。
第三,方杰提交的《協(xié)商證明書》不能證明雙方存在贈與法律關系。該證明書中,記載的僅為涉案房屋“過戶在孫子方杰”名下,“過戶”即所有權的轉移登記,該客觀事實可能基于多種不同基礎法律關系而發(fā)生,并不能明確一定是基于贈與法律關系發(fā)生。
第四,沈奶奶與兩被告對該房屋的處理系無權處分。涉案房屋系沈奶奶與方爺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chǎn)拆遷后的安置房屋,在方爺爺去世后,相關繼承人對該房屋享有權利。沈奶奶與兩被告在未經(jīng)與其他繼承人協(xié)商的情況下,以贈與方式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系無權處分。
第五,兩被告以涉案房屋辦理子女入學手續(xù)的目的性較為明顯。經(jīng)查證,兩被告之子確實在涉案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后,辦理了涉案房屋所在學區(qū)的入學手續(xù),而兩被告并不在涉案房屋居住。
綜上,法院采信沈奶奶的主張,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雖然原被告雙方以簽訂《贈與合同》的方式辦理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但該行為系雙方共同的虛假通謀行為,應屬無效。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二被告應當返還案涉房屋,故沈奶奶要求二被告協(xié)助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其名下,法院予以支持。
另需說明,因本案不涉及案涉房屋析產(chǎn)分割問題,故未追加相關權利人參加訴訟。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沈奶奶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現(xiàn)該判決已生效。(文中均為化名)
網(wǎng)友評論:
法官說法
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不動產(chǎn)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chǎn)物權的證明。而“借房登記上學”會使房產(chǎn)這一重要不動產(chǎn)脫離真實權利人而存在。對真實權利人而言,該行為會產(chǎn)生極大的法律風險,因此應盡量避免類似行為;如必須從事該行為,則應擬定內容明確的協(xié)議,并邀請第三人作為見證方在協(xié)議上簽字;另外一定要盡早要回房屋所有權,以免出現(xiàn)房屋被抵押、拆遷而無法得到補償?shù)炔焕樾巍?/p>
作為借房入學一方,更應秉持誠信原則,如非但不感念他人的慷慨相助,反而欲將房屋占為己有,即使讓孩子贏在了教育的“起跑線”,卻會讓其輸在道德的基本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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