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職工服刑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嗎
問:一職工和單位簽訂了10年期的勞動合同。
后該職工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但直到該職
職工服刑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嗎
問:一職工和單位簽訂了10年期的勞動合同。
后該職工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但直到該職工刑滿釋放,單位才知道他被判了刑。于是,便對其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了其本人。該職工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意見。但認為,在服刑期間,單位并沒有和他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待崗對待,支付待崗工資、補繳各項保險費用。該職工的說法有道理嗎?
答:《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第28條規(guī)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guān)機關(guān)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相應義務(wù)。勞動者經(jīng)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jù)《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guān)部門賠償。權(quán)利義務(wù)是對等的,只有履行了勞動義務(wù)以后,才能享受勞動權(quán)利。即使用人單位沒有暫停勞動合同的履行,因為該職工沒有履行勞動義務(wù),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勞動報酬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w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