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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一員工裝飲用水回家被老板討賠償 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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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臺灣一員工裝飲用水回家被老板討賠償 法院這樣判

中新網9月13日電 據(jù)臺灣“中時新聞網”報道,臺灣高雄一間私立補習班蔡姓女員工與楊姓老板發(fā)生勞資糾紛,楊男指蔡女連續(xù)1年帶瓶裝飲用水回家喝,提告求償近25000元(新臺幣,下同)。一審判楊男敗訴,案經上訴,高雄地院認為原審無違誤,維持敗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楊男為高雄某間私立補習班的老板,楊男指蔡姓女員工在過去1年間,天天自帶5個600毫升的空瓶來校內裝飲用水回家,已侵害他的財產權,且飲水機需繳納電費、水費與濾芯費用,若以每瓶20元計算,每日5瓶、扣掉假日上班日共計249日,故向蔡女求償24900元。

蔡女表示,她為補習班職員,裝水回家經過當時的主管同意,且她在職的1年間并無天天裝水,平均1周裝水1至2次,每次裝2至3瓶,每瓶約500毫升,此外,她先前被楊男資遣,當時法院進行勞資調解時,楊男已拋棄雇傭關系權益的請求權,事后卻再次挑此事求償,實在無理。

一審高雄簡易庭法官認為,楊男自陳飲水機上方有裝設監(jiān)視器,且其他補習班員工亦作證知情蔡女有裝水回家的習慣,楊男不可能長達1年都不知情,若楊男不同意蔡女的行為,理應先行告知,但楊男從未告知,等同默認蔡女的行為;此外,楊男在先前勞資調解時,已拋棄請求權,求償無理,故判其敗訴。案經楊男不服上訴,高雄地院法官認為原審無違誤,楊男上訴無理由,判其敗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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