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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董金山被開除黨籍

導讀 原標題: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董金山被開除黨籍 中新網(wǎng)

原標題: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董金山被開除黨籍

中新網(wǎng)9月20日電 據(jù)黑龍江省紀委監(jiān)委網(wǎng)站消息,日前,經(jīng)黑龍江省委批準,黑龍江省紀委監(jiān)委對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副廳級檢察員董金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diào)查。

經(jīng)查,董金山違反政治紀律,串供并轉(zhuǎn)移、隱匿證據(jù),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guī)定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和親屬的經(jīng)營活動謀取利益,違規(guī)參與他人經(jīng)營活動并收受錢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職權(quán)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項目招標驗收、工程承攬、建設規(guī)劃調(diào)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退休后利用原職權(quán)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案件辦理、項目招投標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

董金山身為政法系統(tǒng)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想方設法瞞報個人事項;為官不廉,執(zhí)法犯法,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大搞權(quán)錢交易,嚴重損害政法機關和干部形象。其行為已嚴重違紀違法,并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乃至黨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zhì)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jīng)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董金山開除黨籍處分;按規(guī)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董金山簡歷

董金山,男,漢族,1958年2月生,黑龍江牡丹江人,1980年11月參加工作,1990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哈爾濱師范大學漢語言文學專業(yè)畢業(yè),在職大學學歷。

1980.11—1981.05 牡丹江市燃料公司東風煤炭商店工人

1981.05—1986.03 牡丹江市西安區(qū)建筑工程公司工人

1986.03—1987.01 牡丹江市燃料公司供銷員

1987.01—1988.03 牡丹江市燃料公司干部

1988.03—1989.10 牡丹江市勞教所干部

1989.10—1990.11 牡丹江市勞教所副大隊長

1990.11—1992.05 牡丹江市委政法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2.05—1995.08 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副處級)

1995.08—1996.11 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主任

1996.11—1999.08 省人民檢察院行政裝備處副處長兼服務中心主任,龍寧經(jīng)濟貿(mào)易公司總經(jīng)理

(1994.12—1997.12哈爾濱師范大學漢語言文學專業(yè)在職大學學習)

1999.08—2001.06 省人民檢察院行政裝備處處長、服務中心主任兼基建辦主任

2001.06—2005.10 省人民檢察院行政裝備處處長、服務中心主任

2005.10—2009.10 省人民檢察院計劃財務裝備處處長

2009.10—2010.02 省人民檢察院副廳級檢察員、計劃財務裝備處處長

2010.02—2010.04 省人民檢察院副廳級檢察員

2010.04—2011.08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副廳級檢察員

2011.08—2013.12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反瀆職侵權(quán)局局長、副廳級檢察員

2013.12—2018.01 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反瀆職侵權(quán)局局長、副廳級檢察員

2018.01—2018.04 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副廳級檢察員

2018.04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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